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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的行业通报监测数据,截至2017年4月27日,“一元云购”参与者已超160亿人次!」
● 究竟什么叫一元购?
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件商品的价值分成若干份,比如一个价值七千元的电脑,把它分成七千份,每份1元,这七千份被卖光后,由平台根据售出份额的特定号码来抽出幸运儿,抽中者这个电脑就归其所有。
● 平台不限制每位用户的购买份数
“一元购”的平台往往不会限制用户的购买份数,这样就会有许多不理智的用户试图通过增加购买份额来提高得到商品的机会,用户觉得购买份数多则概率更大。
但“一元购”活动得以“生生不息”地存活的前提是:购买份数的钱,一旦投出概不退还,无论多少。用户买的越多,若没抽中就意味着亏的越多。而亏得多了,用户收回本金的欲望就会越强烈,像上瘾一样难以抽身,甚至有很多人沦落到靠四处借债继续投注。
● 央视曾经曝光多起民众受其所害的例子
河北的一位企业主,自从2014年接触到深圳的一家一元购网站之后,在该网站里总共投入了将近三千万元,但奖品置换了现金之后,却发现自己亏损严重,总的亏损金额高达四百万人民币!
● 相比消费者严重亏损,运营方获取暴利
由于平台上的商品标价大部分高于市场价15%左右,仅此一项就能确保“一元购”平台获利颇丰。更遑论,“一元购”整个抽奖流程没有第三方机构公证与监管,完全可以人为操纵,使得自己或者关联方中奖,进一步谋求暴利;而事实上也确有一些平台会通过后台生成大量虚拟用户参与抽奖,使自家机器人用户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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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购性质如何界定?彩票?抽奖?赌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近日,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文件《关于“一元购”的定性和处置意见》(下称《意见》)定义,部分网络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及涉嫌诈骗。(一二点为《意见》定义,三四点为作者提供相关法律条例)
◆一、赌博,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代价后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可以认定为赌博;平台建立者因此而获利的,其行为能够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则涉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如果其设立的网络平台能够被定性为“赌场”的新形式的话,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 “赌场”罪。
◆ 二、诈骗,若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就可能涉嫌《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一旦构成此罪,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可能会面临最高无期徒刑。
◆ 三、彩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根据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该网站也未具备发行彩票的资质。
◆ 四、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赠予5000元以上奖品”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意见》的下发对一些网购爱好者来讲是福音,因其对一元购有了明确的定性,利于消费者的维权。